你是不是以为工程纠纷打官司,只要申请造价鉴定就会被支持?

别太天真了,有以下这三种情况,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1、固定价结算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除了工程量无法确认、设计变更、未完工,这些特殊情况。
2、诉前已达成结算协议
诉前已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诉讼中申请鉴定不予支持,除非双方都不认可原协议。
3、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合同有约定 “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违约方再申请造价鉴定,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 核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